二、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並按年度、事件種類及繫屬次序,分別編號;事件於分案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 條」的規定,當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時,應立刻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並按照年度、事件種類和繫屬次序分別編號。在分案之後結案的事件,仍要使用原有的卷宗號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管理和查詢家事事件的卷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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