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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並按年度、事件種類及繫屬次序,分別編號;事件於分案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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