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家事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事件,並於其字別前加上「司」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