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事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事件,並於其字別前加上「司」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