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條,對於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應在其案號字別後方加上發回次數的數字。而同一字別的案件不需要區分更審次數,統一使用相同的序號。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辨識、追蹤更審案件的處理情況。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的案號字別是「甲字」,且進行了2次的發回或發交更審,那麼它的案號就應該是「甲字更2號」。如果同一字別的案件再有類似的情況,就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別和增加的次數,例如「甲字更3號」。這樣一來,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該案件的更審歷程以及目前所處的次數。 該規定的依據可以參考《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本文所提到的第4條。該條款提供了對於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的處理方式的具體要求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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