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事事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外有使用其他字樣之必要時,應先報司法院核備;於核備前,仍應就上述對照表所列字別選擇較適當者使用之。
根據提供的資訊,我們無法回答此問題,因為上述法規並未提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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