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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家事事件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十七點至第四十一點,或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人可後,准報「他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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