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其他聲請、聲明、囑託或發回、發交更審事件,準用第十七點至第四十點之規定,於全部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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