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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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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少年及家事法院受託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助辦理之交付未成年子女或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自受理時起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1條之解釋如下: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對於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當事人可以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之立法目的,因此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優先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259條的規定。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項,反請求的被告不限於本訴之原告或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例如,在一個分割遺產的家事訴訟中,原告李春梅請求分割遺產,而被告李陳秀鳳反請求原告與其他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這兩個請求有相關的基礎事實,因此根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這樣的反請求是允許的。 另外,根據法例資料庫,這些法規是根據《家事事件法》所制定的相關規定。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的《家事事件法》修訂於2003年,並且在該版本中有對應的第41條的相關規定。

  • 少年名詞
  • 家事法庭名詞
  • 會面交往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報結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自動履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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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1 條規定:「四十一、少年及家事法院受託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助辦理之交付未成年子女或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