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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少年及家事法院受託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助辦理之交付未成年子女或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自受理時起逾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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