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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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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暫時處分執行之報結,應依暫時處分之內容,分別用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報結之。但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執行者,準用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0條,涉及強制執行未成年子女交付或子女會面之事件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可以報結該案件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的申請; 五、從受理案件之日起已逾過四個月。但如果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書面同意,可以延長兩個月,延長只能進行一次。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債務人已經按時履行了對子女的交付義務,則可以報結該案件。另外,如果有事實足認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那麼案件也可以報結。此外,如果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停止處理,或者債權人撤回了強制執行的申請,都可以導致案件報結。最後,如果案件受理後已經過了四個月,但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延長期限並且延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則可以報結該案件。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最近修正日期為2015年6月8日。

相關函釋 2

  • 暫時處分名詞
  • 報結名詞
  • 名詞
  • 裁定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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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0 條規定:「四十、暫時處分執行之報結,應依暫時處分之內容,分別適用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報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