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家事履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已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完畢。 (二)撤回聲請之全部。 (三)子女死亡:命交付或會面交往之子女,於程序終結前已死亡。(四)債務人已依執行名義清償全部或一部,或履行全部或一部之義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 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 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 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 4.債務人死亡。 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 6.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法規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9條規定了暫時處分執行的報結程序,根據暫時處分的內容,分別適用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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