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家事非訟事件之再審程序事件及第三人請求撤銷或變更和解程序事件之報結,準用第三十三點及第三十七點規定。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的規定,家事履行勸告事件可能適用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已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完畢。 例如,債務人已根據強制執行程序完全履行其債務,或已清償了全部或部分的債務。 二、撤回原先的聲請,並且全部撤回。 這表示債權人再也不追訴該案件,並且徹底放棄了相關的請求。 三、子女死亡。 指在程序結束之前,已經交付或與被交付人接觸的子女已經死亡。 四、債務人已根據執行名義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或已完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 這意味著債務人已經完全支付了債務,或者已經完全或部分履行了相關的義務。 五、根據裁定駁回聲請的情況: 1. 聲請不符合程序規定或有其他無法修正或未經修正的缺陷。 2. 執行名義所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達或條件尚未滿足。 3. 存在妨礙強制執行的風險。 4. 債務人已經過世。 5. 債務人宣告受監護、遭遇重大事故、失踪、長期居住國外,或其他情況使勸告無法進行。 6. 債權人和債務人明顯無法達成協議。 這些情形之一發生時,家事履行勸告事件可以進行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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