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而公告者,報結之。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法律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7條規定如下:當家事非訟事件中的聲請人或相對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進行程序,且沒有人承受程序的情況下,如果法院認為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程序,就可以進行公告,並報結結案。 這項規定可在家事非訟事件處理的過程中被運用,當聲請人或相對人去世、失去資格或無法續行程序時,如果沒有其他人可以承受該程序,法院可以判定無續行的必要性,並公告結案。 這項規定的範例如下:假設有一個家事非訟事件,由於聲請人突然去世,沒有其他人可以代替他進行該程序,法院認為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第37條進行公告,並報結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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