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而公告者,報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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