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保護安置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安置事件,經為本案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項所定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經為本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