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親屬會議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經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經為指定遺產親屬會議會員之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項,為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人事件,經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裁定。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就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本文之酌定扶養方法事件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事件,經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裁定。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五項、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繼承事件,經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