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死亡宣告事件,有第三十三點或第三十七點所定情形之一,或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受死亡宣告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經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者,報結之。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5條的規定,親屬會議事件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報結: (一)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的事件,並經過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的裁定。 (二)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經過指定遺產親屬會議會員的裁定。 (三)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為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人的事件,並經過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的裁定。 (四)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聲請法院處理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有關酌定扶養方法的事件,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有關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的事件,並經過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的裁定。 (五)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五項、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應由親屬會議處理的繼承事件,並經過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的裁定。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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