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暫時處分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聲請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本案繫屬法院。 (二)聲請之全部,經為全部准許、駁回或部分准駁之裁定。 (三)聲請撤回:聲請人撤回其聲請之全部。 (四)聲請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處理完畢。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4條的規定,監護或輔助宣告變更的事件報結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當變更為監護或輔助宣告的聲請經法院准許,即可報結;二是當變更為監護或輔助宣告的聲請被法院駁回,即可報結;三是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在裁定確定之前死亡;四是當聲請全部撤回。身為法律系教授,可以參考家事事件法和相關的實務上的判決書或裁判書,以了解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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