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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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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暫時處分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聲請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本案繫屬法院。 (二)聲請之全部,經為全部准許、駁回或部分准駁之裁定。 (三)聲請撤回:聲請人撤回其聲請之全部。 (四)聲請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處理完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4條的規定,監護或輔助宣告變更的事件報結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當變更為監護或輔助宣告的聲請經法院准許,即可報結;二是當變更為監護或輔助宣告的聲請被法院駁回,即可報結;三是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在裁定確定之前死亡;四是當聲請全部撤回。身為法律系教授,可以參考家事事件法和相關的實務上的判決書或裁判書,以了解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解釋。

  • 暫時處分名詞
  • 報結名詞
  • 裁定名詞
  • 聲請名詞
  • 本案名詞
  • 繫屬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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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暫時處分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聲請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