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家事調解事件經當事人合意或同意由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為本案裁定者,應另立家事第一審事件之卷宗號數。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9條,對於經當事人合意或同意由法院依照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作出裁定的家事調解事件,應另立家事第一審事件的卷宗號碼。 舉例來說,如果一對夫妻的離婚案件在家事調解過程中達成了一致意見,法院依照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作出了裁定,那麼這個案件應該另立一個家事第一審事件的卷宗號碼。這樣可以區分調解案件和其他審判案件,方便管理和查找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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