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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因調解不成立,經一造當事人聲請,法院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而將調解之聲請視為已請求裁判者,應另立家事第一審事件之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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