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視為不遲延事件之列管)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各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經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根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1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視為不遲延事件之列管:當事件被視為不遲延事件時,地方法院應進行列管,並在遲延事件月報表中列報該類事件的數量。 2. 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對於被視為不遲延事件的案件,應隨時注意該案件的停止或延緩原因是否已經消滅。一旦原因消滅,應立即依法進行,並儘速結案。 3. 核可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當事件被視為不遲延事件後,經該管法院院長核可,應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在結案時,應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的時間,並計算結案日數。 以上釋義參考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可提供該條規定的旨意與執行要點。該資料可供參考,以了解地方法院在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期限方面的要求和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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