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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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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期限之接續計算) 行政訴訟事件進行尚未逾第二點所定期限,而有第九點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者,延長為二個月。 行政訴訟事件遲延後,始發生第九點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仍應視為不遲延事件。但其事由消滅後,應即再列為遲延事件。 行政訴訟事件因改行他種訴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者,其辦案期限應接續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0條的規定,針對行政訴訟事件的期限計算,需要考慮以下情況: 1. 期限的接續計算:如果行政訴訟事件正在進行中,而且發生了第9條各款所定的事由之一,或者是產假、懷孕滿20周以上的流產假,或者是連續病假超過42天的情況,則在這些事由消滅後,應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的時間,接續計算期限。如果接續計算後所餘的期限不足兩個月,則應延長為兩個月。 例如,如果行政訴訟事件正在進行中,並且在其中發生了產假,那麼在產假結束後,需要扣除從產假開始日期到結束日期的時間,然後接續計算剩餘的期限。 2. 遲延事件的處理:如果行政訴訟事件因為遲延而尚未開始,但在遲延期間發生了第9條各款所定的事由之一,或者是產假、懷孕滿20周以上的流產假,或者是連續病假超過42天的情況,則仍應視為遲延事件。然而,一旦這些事由消滅,就應立即重新列為遲延事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行政訴訟事件因為遲延而尚未開始,然後在遲延期間發生了產假,那麼一旦產假結束,該事件應該被重新列為遲延事件。 3. 改行他種訴訟程序的處理:如果行政訴訟事件因為改行其他種類的訴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則辦案期限應該進行接續計算。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訴訟案件的期限能夠恰當地計算和處理,在特殊情況下能夠適當地延長期限,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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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期限之接續計算) 行政訴訟事件進行尚未逾第二點所定期限,而有第九點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