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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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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收受送達之日,先後不一者,送達效力以訴訟代理人受送達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9條的規定,當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的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在收到送達文件的日期有先後不一致的情況下,以訴訟代理人收到送達文件的日期為準。這意味著,如果訴訟代理人先收到了送達文件,則送達的效力就發生了,不受當事人收到送達文件日期的影響。 例如,假設在某個案件中,訴訟代理人於11月1日收到了送達文件,而當事人本人則於11月5日收到了同一份送達文件。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送達的效力以訴訟代理人在11月1日收到送達文件的日期為準。這意味著該份送達文件在11月1日已經被視為有效地送達給當事人,並且在法律上生效。

  • 送達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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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收受送達之日,先後不一者,送達效力以訴訟代理人受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