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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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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第一審懲戒案件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局判決:1.懲戒處分判決;2.不受懲戒判決;3.不受理判決;4.免議判決。 (二)懲戒案件經移送機關撤回。 (三)懲戒案件之全部,經為移送於有受理權限機關之裁定。 (四)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或因疾病不能到場者,經依法停止審理,並經院長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與所提到的法條「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1條」相關的資料或範例。

  • 懲戒名詞
  • 不受理判決名詞
  • 精神障礙名詞
  • 心智缺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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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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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第一審懲戒案件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局判決:1.懲戒處分判決;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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