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第一審懲戒案件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局判決:1.懲戒處分判決;2.不受懲戒判決;3.不受理判決;4.免議判決。 (二)懲戒案件經移送機關撤回。 (三)懲戒案件之全部,經為移送於有受理權限機關之裁定。 (四)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或因疾病不能到場者,經依法停止審理,並經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
根據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與所提到的法條「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1條」相關的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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