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依前點第四款報結之案件,應分「他調」案列管,並由原承辦股持續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其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他調」案應即簽結,併入原懲戒本案,以原字別重分新案,由原承辦股續行審理。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2條的規定,如果根據前述報結程序,案件的原因已經消滅,則應將該案件列為「他調」案並由原承辦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調查以確認原因是否已經消滅。對於已經消滅的案件,應立即簽結並併入原懲戒本案,原字別重新分配新的案件,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法庭網站 -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_01_print.asp?expno=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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