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23

快速跳轉

二十三、上訴懲戒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駁回上訴: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裁定或判決駁回上訴。 (二)廢棄原判決:上訴有理由,經判決將原判決廢棄自為裁判,或將該案件發回原職務法庭。 (三)撤回上訴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撤回上訴。 (四)有第二十一點第四款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3條的規定,上訴審懲戒案件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進行報結: 一、如果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裁定或判決駁回上訴。 例如,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如果法院認定上訴無理由並駁回上訴,即可按此情形進行報結。 二、如果上訴有理由,經判決將原判決廢棄自為裁判,或將該案件發回原職務法庭。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如果上訴有理由並且導致原判決被廢棄或案件被發回原職務法庭,即可按此情形進行報結。 三、如果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撤回上訴。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如果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撤回上訴,即可按此情形進行報結。 四、如果具有第二十一點第四款情形。 根據上述提供的範例內容,並未包含第二十一點第四款的具體情形,因此無法提供該項的相關範例。 總結: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3條的規定,上訴審懲戒案件的報結情形包括駁回上訴、廢棄原判決、撤回上訴等。然而,對於第二十一點第四款情形並未提供具體範例。

  • 上訴名詞
  • 懲戒名詞
  • 駁回上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宣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上訴審懲戒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駁回上訴: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