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上訴審懲戒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駁回上訴: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裁定或判決駁回上訴。 (二)廢棄原判決:上訴有理由,經判決將原判決廢棄自為裁判,或將該案件發回原職務法庭。 (三)撤回上訴: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撤回上訴。 (四)有第二十一點第四款情形。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3條的規定,上訴審懲戒案件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進行報結: 一、如果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裁定或判決駁回上訴。 例如,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如果法院認定上訴無理由並駁回上訴,即可按此情形進行報結。 二、如果上訴有理由,經判決將原判決廢棄自為裁判,或將該案件發回原職務法庭。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如果上訴有理由並且導致原判決被廢棄或案件被發回原職務法庭,即可按此情形進行報結。 三、如果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撤回上訴。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如果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撤回上訴,即可按此情形進行報結。 四、如果具有第二十一點第四款情形。 根據上述提供的範例內容,並未包含第二十一點第四款的具體情形,因此無法提供該項的相關範例。 總結: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3條的規定,上訴審懲戒案件的報結情形包括駁回上訴、廢棄原判決、撤回上訴等。然而,對於第二十一點第四款情形並未提供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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