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再審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再審之訴不合法、無理由或雖有理由而原判決為正當,經裁定或判決駁回。 (二)再審之訴經撤回。 (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 (四)再審之訴有理由,經廢棄原判決更為裁判者,其報結準用第二十一點之規定。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直接關聯到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5 條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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