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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得建築道路為面前道路。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者,其寬度由起造人選定之。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深度之計算應以連續平行四邊形方式為之。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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