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得建築道路為面前道路。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者,其寬度由起造人選定之。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深度之計算應以連續平行四邊形方式為之。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 5 條規定了建築基地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如果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的道路,起造人可以選擇任一條作為面前道路。如果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其寬度由起造人選定。對於在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的建築基地,其寬度和深度應該以建築線為起點進行計算。建築基地的最小寬度和深度應以連續平行四邊形的方式計算。如果建築基地是角地,應該在截斷角落之前測量其寬度和深度。 例如,如果一個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的道路,起造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一條道路作為面前道路,而不受其他道路的限制。另外,如果一個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起造人可以自行決定該基地的寬度。而對於在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的建築基地,起造人應該根據建築線為起點計算基地的寬度和深度。考慮到建築基地的特殊情況,建築基地的最小寬度和深度應按照連續平行四邊形的方式計算。如果建築基地是角地,則應在截取角落之前測量其寬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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