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規定之建築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但調整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前項應留設騎樓地區及依法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深度減騎樓地或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六公尺。
根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6條的規定,建築基地的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可以減少二十公分。然而,調整後的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對於需要留設騎樓地區或是需要退縮建築的基地,其深度減去騎樓地或退縮地的深度的差值不得小於六公尺。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和相關資料,我可以舉出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6條的參考資料: 根據《高雄市土地使用規則》,畸零地的寬度和深度的規定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是必須符合最小面積的要求。如果畸零地面積太小而不符合規定,則不能進行建築。 此外,根據《高雄市土地使用規則》,如果建築基地需要留設騎樓地區或是退縮建築,其深度必須減去騎樓地或退縮地的深度。這樣的調整必須符合規定,並且調整後的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總結以上資訊,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了建築基地的寬度和深度的調整規則,以及需要留設騎樓地區或退縮建築的建築基地的深度要求。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建築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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