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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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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列冊,報請委員長閱後,以委員長名義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審判長,促請注意: (一)懲或懲再字案件,逾一年二個月。 (二)訴、訴續、再或續再字案件,逾一年二個月。 (三)上訴案件,逾四個月;其經行言詞辯論者,逾五個月。 (四)抗告案件,逾四個月。但與上訴案件共卷之抗告事件,逾五個月。(五)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資料,無法找到具體針對「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的解釋。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以及相關範例。

  • 懲戒名詞
  • 名詞
  • 上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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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列冊,報請委員長核閱後,以委員長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