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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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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職務法庭遲延案件月報表(如附表),經承辦法官及其審判長閱,會統計人員並送請委員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陳報司法院: (一)懲或懲再字案件,逾一年六個月。 (二)訴、訴續、再或續再字案件,逾一年六個月。 (三)上訴案件,逾一年;其經言詞辯論者,逾一年四個月。 (四)抗告案件,逾七個月。但與上訴案件共卷之抗告事件,逾一年。 (五)聲請或聲明案件,逾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查無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3 條的內容。

  • 書記官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上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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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職務法庭遲延案件月報表(如附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