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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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遲延案件月報表,以案件收案之先後,依次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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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遲延案件月報表的編列應依照案件收案的先後順序進行。根據這項規定,法庭在統計遲延案件時,應按照案件收案的時間順序進行排序,以便更好地掌握案件處理的進度和狀況。 例如,如果一個法庭在一個月內收到了10個案件,則根據這項規定,這10個案件在遲延案件月報表中的排序應該是根據它們被收案的先後順序,而不是根據其他因素進行編排。這有助於確保案件處理的公平性和效率,使法庭能更好地掌握案件處理的進展狀況。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k1=%E8%81%B7%E5%8B%99%E6%B3%95%E5%BA%AD%E8%BE%A6%E6%A1%88%E6%9C%9F%E9%99%90%E5%AF%A6%E6%96%BD%E8%A6%81%E9%BB%9E&s=A&sort=relation&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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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