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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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長或審判長審核第二點之通知或第三點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無故拖延,應即督促妥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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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當委員長或審判長審核到達該點或發現遲延案件時,如發現案件無故拖延,應立即督促妥速進行。這意味著審判長有責任確保案件不會無故拖延,並且必須積極監督著手進行。這條條款的目的是推動案件的及時處理,並確保法院不會因為遲延而影響司法程序。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司法改革資訊網,「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_content.asp?id=947。 - 中華民國司法院,「最高法院職務法庭辦案期限之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_content.asp?id=1471。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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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