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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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逾第三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委員長核可,視為不遲延案件: (一)依法停止訴訟程序。 (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羈押、執行,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三)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四)當事人現在國外、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不能於三個月內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五)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外國調查,而未能於三個月內,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 (六)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 (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得抗告之裁定,因抗告結果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者,其抗告之期間。 (八)案情繁雜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委員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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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7条的规定,如果案件逾期尚未终结,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经承办法官陈述理由,报请委员长核准后,视为不延迟案件: (一)依法停止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在服役、羁押或执行期间,无法出庭辩论,且未指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 (三)当事人因患重病或重伤正在治疗中,无法出庭辩论,且未指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 (四)当事人目前在国外、大陆地区或港澳地区,无法在三个月内出庭辩论,且未指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 (五)将证据送请鉴定或证据应于外国调查,而未能在三个月内获得鉴定或调查结果。 (六)有调阅其他案卷宗的必要,而未能在三个月内调阅到。 (七)诉讼程序进行中所为得抗告之裁定,因抗告结果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按照抗告的期限。 (八)案情繁杂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经承办法官陈述理由,报请委员长核准延长办案期限。 例如,根据资料显示,甲○○法官在担任法官期间,接办的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导致审理时间较长,已超过了辦案期限。甲○○法官陈述了案情复杂等正当理由,并呈报给委员长核准延长办案期限。根据《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7条的规定,经委员长核准后,此案件不会被视为延迟。
- 核名詞
- 羈押名詞
- 辯論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重傷名詞
- 證據名詞
- 鑑定名詞
- 他案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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