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經委員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視為不遲延案件的情況列管,並在遲延案件月報表中報告相關案件數目。對於視為不遲延案件的情況,應隨時關注停止或延緩案件的原因是否已消滅,若已消滅,則應根據法律進行處理,並盡快結束案件。在經委員長核可後,應將原因發生日期和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並在結案時計算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的天數。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明確提到這些案件是否已被視為「不遲延案件」或已列入遲延案件月報表中。因此,無法針對具體的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