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抗告審查 (一)職務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予以調查,如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審理規則六六、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Ⅰ)。職務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認為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以裁定駁回之;認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得定期間命其補正,惟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或不合法之情形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審理規則六六、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五之一、四四二)。如認為無理由時,應檢送卷宗連同抗告狀送交職務法庭第二審,必要時,並得添具意見書(審理規則六六、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Ⅱ)。如因續行程序,需用卷宗者,應自備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二)職務法庭第二審廢棄原裁定時,應自為裁定,非有難於調查自為裁定之情形,不得率命原職務法庭或審判長更為裁定(審理規則六六、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二)。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抗告審查分為以下幾個情形: 一、職務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進行調查。如果認為抗告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如果判斷已逾抗告期間或所抗告的裁定不得抗告,則以裁定駁回之。如果認為有其他不合法的情形可以補正,則可以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如在期間內未能補正或不合法的情形無法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之。如果認為無理由,則應將卷宗連同抗告狀送交職務法庭第二審,必要時,可添具意見書。如果因續行程序需要使用卷宗,則應自行備妥卷宗的繕本、影本或節本。 二、職務法庭第二審廢棄原裁定時,應自行裁定,除非有難於調查自行裁定的情形,否則不得命原職務法庭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根據審理規則六六、行政訴訟法二七二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的規定,抗告審查的程序和決定方式有明確的規範。職務法庭在進行抗告審查時應遵循這些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斷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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