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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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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再審期間之審查 (一)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調查,是否於法定提起再審之訴期間內起訴,包括: 1.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為之(本法六三Ⅰ): (1)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或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審員參與審判為原因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2)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3)以參與原裁判之法官、參審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4)以參與原裁判之法官、參審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5)以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為原因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6)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7)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職務法庭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8)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為原因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2.為受懲戒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於判決後,經過一年者不得為之(本法六三Ⅱ)。 3.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目所定期間,應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審理規則七三、準用公務員懲戒法八六Ⅲ)。 (二)提起再審之訴逾期而不合法者,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六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再審之訴需要依據以下條款進行調查: 1. 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 - 根據法條(一),如果原判決適用法規有顯著錯誤、判決職務法庭組織不合法、或原判決中有應迴避的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再審之訴應在原判決確定後的30天內提出。但如果判決在送達之前確定,則應在送達之日起算。 - 根據法條(二),如果原判決所依賴的證言、鑑定、翻譯或證物被證明為虛偽、偽造或變造,再審之訴應在相關裁判確定之後的30天內提出。但如果再審理由在該確定之後才知會,則應自知會之日起算。 - 根據法條(三),如果參與原裁判的法官或參審員涉嫌違反職務並經刑事定罪,足以影響原判決,再審之訴應在相關裁判確定之後的30天內提出。但如果再審理由在該確定之後才知會,則應自知會之日起算。 - 根據法條(四),如果參與原裁判的法官或參審員因違背職務受到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再審之訴應在相關處分確定之後的30天內提出。但如果再審理由在該確定之後才知會,則應自知會之日起算。 - 根據法條(五),如果原判決對於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再審之訴應在原判決確定後的30天內提出。但如果判決在送達之前確定,則應在送達之日起算。 - 根據法條(六),如果發現確實的新證據足以認定應變更原判決,再審之訴應在發現新證據之後的30天內提出。 - 根據法條(七),如果原判決基於一個行為被處以不起訴處分,或者原判決是基於民事或刑事判決以及其他裁定或行政處分,且根據後續的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經變更,再審之訴應在相關裁判或處分確定之後的30天內提出。但如果再審理由在該確定之後才知會,則應自知會之日起算。 - 根據法條(八),如果根據其後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可以認定已適用終局判決所使用的法律或命令與憲法相衝突,再審之訴應在解釋公布之後的30天內提出。 2. 如果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並再提起再審之訴,前述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應自原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3. 如果再審之訴逾期而不合法,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在這個問題中,最重要的參考資料是「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並特別引用了法條的內容和解釋。另外,根據問題要求使用最新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提供與此問題有100%關聯的最新資料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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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再審期間之審查 (一)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調查,是否於法定提起再審之訴期間內起訴,包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