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再審之訴有無理由之審查 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再審之訴,如認原判決確有再審原告主張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再審理由者,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再審之訴雖有理由,職務法庭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本法六六Ⅱ、審理規則六九Ⅲ但)。 (二)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且關於移送懲戒之本案審理部分,職務法庭認原判決難以維持者,應廢棄原判決,另為適法之裁判(審理規則六九Ⅲ)。
依照職務法庭懲戒案件的注意事項第17條,針對再審之訴的審查,應分別依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1. 如果再審之訴有理由,但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是正當的,則應以判決駁回之。這條規定可參考職務法庭審理規則第66Ⅱ條。 2. 如果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且在移送懲戒的本案審理部分,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難以維持,則應廢棄原判決,重新作出合法的裁判。這條規定可參考職務法庭審理規則第69Ⅲ條。 根據我的資料,職務法庭懲戒案件的相關法規包括《職務法庭審理訴訟法》和《職務法庭審理訴訟程序暫行規則》,這些法規均為中華民國法律。具體到第17條的解釋,我目前找不到相關的參考資料與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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