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職務法庭應不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審理規則七十)。
根據上述內文,第十八條的內容是關於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注意事項的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受判決人在再審判決之前去世,如果提起再審訴訟是為了受判決人的利益,職務法庭應不進行言詞辯論,並通知原移送機關在一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然後即行判決。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提起再審訴訟是為了受判決人的不利益,而受判決人在再審判決之前去世,則該案被視為訴訟終結。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之一:如果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一條至第五百四十五條的再審規定,提起訴訟是為了原判決受判決人的利益,而受判決人在再審之前去世,職務法庭應不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如果提起訴訟是為了原判決受判決人的不利益,而受判決人在再審之前去世,該案視為訴訟終結。 範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之一,如果受判決人在再審判決前去世,而提起訴訟是為了受判決人的利益,職務法庭應不進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例如,如果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在再審判決前去世,他的家屬提起再審訴訟為了維護他的名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之一的規定,職務法庭不會進行言詞辯論,而是通知原移送機關在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然後即行判決。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之一:如果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一條至第五百四十五條的再審規定,提起訴訟是為了原判決受判決人的利益,而受判決人在再審之前去世,職務法庭應不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如果提起訴訟是為了原判決受判決人的不利益,而受判決人在再審之前去世,該案視為訴訟終結。 範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之一,如果受判決人在再審判決前去世,而提起訴訟是為了受判決人的利益,職務法庭應不進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例如,如果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在再審判決前去世,他的家屬提起再審訴訟為了維護他的名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之一的規定,職務法庭不會進行言詞辯論,而是通知原移送機關在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然後即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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