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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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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再審之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之懲戒處分(審理規則七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規定,稱為再審之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根據此條款,如果受判決人提起再審之訴,對於懲戒處分的判決不得比原判決的懲戒處分更嚴格。這條規定可以在審理規則七一中找到。根據這一原則,法庭必須確保在再審案件中不對受判決人的利益進行不利的變更。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如果在第一審中,受判決人被判處懲戒處分為停職一個月,則在再審中,法庭不得對受判決人進行更嚴格的懲戒處分,例如停職兩個月。

  • 再審之訴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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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再審之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