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再審之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之懲戒處分(審理規則七一)。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規定,稱為再審之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根據此條款,如果受判決人提起再審之訴,對於懲戒處分的判決不得比原判決的懲戒處分更嚴格。這條規定可以在審理規則七一中找到。根據這一原則,法庭必須確保在再審案件中不對受判決人的利益進行不利的變更。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如果在第一審中,受判決人被判處懲戒處分為停職一個月,則在再審中,法庭不得對受判決人進行更嚴格的懲戒處分,例如停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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