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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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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得停止審理 (一)懲戒案件,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偵審中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應受懲戒之行為以犯罪成立為前提,且待第一審刑事判決即無由或難以認定其違失責任者,始得停止審理(審理規則二十I )。 (二)停止審理之案件,受命法官應督促書記官隨時注意以電話或公函查詢刑事案件之終結情形,於知悉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後,迅速進行審理。 (三)停止審理案件之被付懲戒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部分被付懲戒人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先行判決者,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就該部分先行撤銷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審理規則二十Ⅰ、II)。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審中不停止審理程序,這表示在進行懲戒審理時,即使同一行為已經在刑事偵審中進行中,懲戒審理仍需繼續進行。 例如,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被起訴並正在接受審判,但同時又違反了職務,因此也需要接受懲戒審理。 2. 停止審理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 以犯罪成立為前提:被付懲戒人涉及的違法行為需滿足犯罪的要件,也就是在第一審刑事判決之前已經確定其犯罪成立。 - 難以或無法認定其違失責任:對於被付懲戒人的違法行為難以或無法確定其是否存在違法責任。 例如,被付懲戒人的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並且其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尚未確定,這種情況下可以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3. 審理停止的案件,應由受命法官督促書記官查詢刑事案件的終結情形,以確保在得知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後能及時繼續懲戒審理。 4. 如果停止審理的案件中有兩個以上的被付懲戒人,其中部分被付懲戒人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已經判決了,則需要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根據職權撤銷停止審理程序的裁定。 這些規定主要確保在懲戒案件審理中同時考慮刑事偵審的進展,以及在必要時暫停懲戒審理程序,以確定被付懲戒人的違法責任。資料來源: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司法院公報108年9月修訂)

  • 懲戒名詞
  • 刑懲並行名詞
  • 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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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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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得停止審理 (一)懲戒案件,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偵審中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應受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