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言詞辯論之準備 為使審理程序集中化,審判長於必要時得裁定命受命法官一人於審判期日前,先為準備,以求審判之順暢、迅速。例如下列事項,均得於審判期日前為之: (一)處理審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各款所定事項;其中第一款有關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目的在於釐清職務法庭審判之範圍,並便於被付懲戒人防禦權之行使;第五款所稱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例如有無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六項所定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或審理規則第三十五條所定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二)如需調取證物、卷宗、命為鑑定、通譯或勘驗,或有必要之事項囑託其他法院調查或請求有關機關說明(審理規則二三、二四、二八)。 (三)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得由受命法官先行調查證據之情形(審理規則二七、本法五八Ⅲ)。
根據懲戒案件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言詞辯論之準備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處理審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各款所定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以釐清職務法庭審判之範圍,並讓被付懲戒人能夠行使其防禦權;還包括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例如是否應該為免議判決或不受理判決等情形。 二、如需調取證物、卷宗、命為鑑定、通譯或勘驗,或有必要之事項囑託其他法院調查或請求有關機關說明:這些事項根據審理規則第二三、二四和二八條的規定進行。 三、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得由受命法官先行調查證據之情形:根據審理規則二七和本法五八Ⅲ的規定,某些情形下受命法官有權先行調查證據。 想要依照懲戒案件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進行準備,法官需要注意以上三點,並且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準備工作,以確保審判程序的順暢和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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