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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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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言詞辯論之準備 為使審理程序集中化,審判長於必要時得裁定命受命法官一人於審判期日前,先為準備,以求審判之順暢、迅速。例如下列事項,均得於審判期日前為之: (一)處理審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各款所定事項;其中第一款有關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目的在於釐清職務法庭審判之範圍,並便於被付懲戒人防禦權之行使;第五款所稱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例如有無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六項所定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或審理規則第三十五條所定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二)如需調取證物、卷宗、命為鑑定通譯勘驗,或有必要之事項囑託其他法院調查或請求有關機關說明(審理規則二三、二四、二八)。 (三)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得由受命法官先行調查證據之情形(審理規則二七、本法五八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案件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言詞辯論之準備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處理審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各款所定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以釐清職務法庭審判之範圍,並讓被付懲戒人能夠行使其防禦權;還包括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例如是否應該為免議判決或不受理判決等情形。 二、如需調取證物、卷宗、命為鑑定、通譯或勘驗,或有必要之事項囑託其他法院調查或請求有關機關說明:這些事項根據審理規則第二三、二四和二八條的規定進行。 三、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得由受命法官先行調查證據之情形:根據審理規則二七和本法五八Ⅲ的規定,某些情形下受命法官有權先行調查證據。 想要依照懲戒案件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進行準備,法官需要注意以上三點,並且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準備工作,以確保審判程序的順暢和迅速進行。

  • 言詞辯論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防禦權名詞
  • 不受理判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勘驗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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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言詞辯論之準備 為使審理程序集中化,審判長於必要時得裁定命受命法官一人於審判期日前,先為準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