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判決書應記載事項 懲戒案件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不受懲戒、免議及不受理之判決,毋庸記載事實(審理規則四十)。
根據法規規定,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時,判決書應該記載主文、事實、理由和適用法條。然而,如果判決是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的情況,則無需記載事實部分(審理規則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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