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提起再審期間之審查: (一)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調查,是否於法定提起再審之訴期間內起訴,包括: 1.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為之(本法六三Ⅰ): (1)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或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為原因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2)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3)以參與原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4)以參與原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5)以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為原因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6)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7)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以職務法庭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8)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為原因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2.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此五年期間,應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六Ⅳ、Ⅴ)。 (二)提起再審之訴逾期而不合法者,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六五)。
根據上述法規逐條釋義如下: 一、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十、提起再審期間之審查: (一)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調查,是否於法定提起再審之訴期間內起訴: 1. 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間如下: (1) 若是原判決適用的法規有錯誤,或職務法庭的組織不合法,或是判決中有應迴避的法官參與等原因,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原判決確定的翌日起算,這段期限為三十日內。但如果判決在送達之前就確定的,則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送達的翌日起算。 (2) 如果原判決所依據的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被證明虛偽或偽造、變造的,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相關裁判確定的翌日起算,這段期限也是三十日內。但如果再審之訴的理由是在知悉之後,則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從知悉之日起算。 (3) 如果參與原裁判的法官違背職務,犯了刑事上的罪行且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的理由,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相關裁判確定的翌日起算,這段期限也是三十日內。但如果再審之訴的理由是在知悉之後,則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從知悉之日起算。 (4) 如果參與原裁判的法官違背職務受到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的理由,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相關處分確定的翌日起算,這段期限也是三十日內。但如果再審之訴的理由是在知悉之後,則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從知悉之日起算。 (5) 如果原判決中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被漏未斟酌的理由,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原判決確定的翌日起算,這段期限也是三十日內。但如果判決在送達之前就確定的,則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送達的翌日起算。 (6) 如果發現確實存在新證據,足以認定應變更原判決的理由,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發現新證據的翌日起算,這段期限也是三十日內。 (7) 如果在同一行為後經過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是基於職務法庭判決的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根據後續確定的裁判或行政處分已經變更的理由,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相關裁判或處分確定的翌日起算,這段期限也是三十日內。但如果再審之訴的理由是在知悉之後,則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從知悉之日起算。 (8) 如果根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在當事人提出聲請後,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的理由,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限為解釋公布的翌日起算,這段期限也是三十日內。 2. 如果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已經逾過五年,則不得提起。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再次提起再審之訴的情況,這五年的期限應從原判決確定的時候起算。 (二)如果提起再審之訴逾期而不合法的情況,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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