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其他再審程式之審查: (一)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目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職務法庭為之: 1.當事人。 2.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3.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4.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七Ⅰ)。 (二)關於再審理由之記載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再審之訴必要之程式,如未於訴狀內表明,無庸命其補正。 (三)如有不合法情形,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均係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六五)。 (四)有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本法六一Ⅰ)。 (五)以下列原因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再審原因中所稱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本法六一Ⅱ): 1.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2.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六)再審之訴,經撤回或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之訴。違者,其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六五、六八Ⅱ)。
根據提供的法規,「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了再審程式之審查的注意事項。根據第一項,再審之訴應提出在職務法庭,並且應在訴狀中清楚表明下列事項: 1. 當事人身份。 2. 聲明不服的判決和提起再審之訴的陳述。 3. 對原判決的廢棄程度和關於本案如何判決的聲明。 4. 再審理由和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7條之一)。 根據第二項,關於再審理由和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的記載是再審之訴必要的程序,如果未在訴狀中表明,則無需要求補正。 根據第三項,如果再審之訴存在不合法情形,經通知補正後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的情況,應以裁定駁回。 根據第四項,有確定終局判決且符合第61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提起再審之訴,聲明不服確定終局判決。不過,當事人已提出上訴主張或知道再審事由但未主張的情況不在此限制之內。 根據第五項,以下列原因提起再審之訴的情況下,所稱之證明必須經過判決的確定,或者在刑事訴訟中無法開始或續行不是因為證據不足才能提起再審之訴: 1. 原判決所依據的證詞、鑑定、翻譯或證物已被證明為虛假或偽造、變造。 2. 參與裁判的法官涉嫌違背職務並已經被證明犯有刑事罪行,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而受到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根據第六項,再審之訴一旦撤回或經裁定,不得再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之訴,否則該訴將被判定為不合法並被裁定駁回。 根據提供的內容,目前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法例案例。請您請根據提供的情境和法規進一步分析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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