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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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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再審原因相符,職務法庭就其主張審查原判決有無所指摘之再審理由者,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本法五八Ⅰ、六六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雖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然而,如果當事人主張的原因事實僅憑訴狀記載而還不清楚,或者存在其他情況下,必須調查證據後方能認定再審之訴為無再審理由者,仍應進行必要的言詞辯論,不得草率指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然後以判決駁回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所謂的顯無理由,必須是再審原告所主張的再審事由,在法律上不得作為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理由,才能被認定為不具有再審理由。如果法院在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的程序上已經履行了職責;或者根據再審原告所主張的原因事實,僅憑訴狀的記載還不清楚或存在其他情況,必須調查證據後才能認定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者,即使與法律上顯不得作為再審理由之情形有差距,仍應進行必要的言詞辯論,不得草率指出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然後以判決駁回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如果當事人主張的原因事實徒憑訴狀記載而還不清楚或存在其他情況,必須根據法律調查證據後方能斷定再審之訴為無再審理由者,即不可草率指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此外,所謂法院組織不合法是指合議庭之案件在審判中未按照法定人數出席,或者參與判決的法官未列席言詞辯論等情況;並非以審判長是否在言詞辯論筆錄上簽名為判斷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如果當事人主張的原因事實徒憑訴狀記載而還不清楚或存在其他情況,必須根據法律調查證據後方能斷定再審之訴為無再審理由者,即不可草率指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查看案卷後,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部分證物在一審審理時已提出,並不存在所謂的未經斟酌之證物的發現,因此無法作為判斷再審之訴是否有理由的根據。根據上述說明,無法適用前述法條規定,不得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再審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所謂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是指依再審原告所主張的再審理由,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就能確定,在法律上明顯沒有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如果就再審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根據其所表明的證據,是否能為有利之證明,仍需要進行調查,傳訊證人或鑑定帳單,才能確定有利或不利的判斷,那麼這就不是所謂的顯無再審理由。根據原審的認定,根據上訴人所提出的證據和帳單影本及聲明的證人,尚難確定其真偽。如果要判斷上訴人的陳述是否屬實,必須進一步調查並傳訊證人或鑑定帳單,才能作出有利或不利之確定,以上述說明為依據,即不是顯無再審理由的情況。然而,原審竟認定其為顯無再審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就以判決駁回之,這明顯違背了法律。

  • 再審之訴名詞
  • 再審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再審原因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指摘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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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