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再審之訴有無理由之審查 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案件再審之訴,如認原判決確有再審原告主張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再審理由者,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再審之訴雖有理由,職務法庭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本法六六Ⅱ)。 (二)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且關於本案職務訴訟之審理部分,職務法庭認原判決難以維持者,應廢棄原判決,另為適法之裁判。
根據上述法規,《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了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案件再審之訴的審查程序。此法條指出,當再審原告主張符合職務法庭法第61條第1項列舉的再審理由時,應依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1. 如果再審之訴理由成立,但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正當,則應予以駁回。 2. 如果再審之訴具備再審理由,且對於本案職務訴訟部分,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難以維持,則應廢棄原判決,重新作出合法的裁決。 以此法條為基礎,職務法庭在處理職務案件的再審之訴時,需根據再審原告的主張以及原判決的正當性進行審查,並根據具體情況駁回或廢棄原判決。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再審訴訟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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