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裁定之聲請再審之準用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者,得準用本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五編規定,聲請再審(準用行政訴訟法二八三)。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的規定,裁定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如果適用本法第61條第1項所列出的情形,可以準用本法第61條至第68條和行政訴訟法第五編的規定,進行聲請再審(準用行政訴訟法283條)。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了對裁定再審的相關程序。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再審之訴需要在兩個月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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