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迅速準備言詞辯論 (一)法官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應作充分準備,務須詳閱卷宗,諳悉其訴訟關係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並就有關問題摘記要點,俾於辯論時,克盡指揮之能事。 (二)法官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應命當事人將其所掌握之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儘可能於期日前提出(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五至二六八)。 (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八)。並得以言詞、書面或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命當事人為上開補正(準用行政訴訟法八三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五三之一)。 (四)審判長命當事人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時,應斟酌該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之性質、種類及當事人為該補正所必要之準備時間等因素,酌定相當之期間。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職務庭在準備言詞辯論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法官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應作充分準備,包括詳閱卷宗、熟悉訴訟關係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並摘記要點,以便於辯論時能夠指揮指導。 例子:如果一個職務案件涉及某公司的合同紛爭,法官在準備言詞辯論時應詳細閱讀相關合同文件、了解兩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訴訟要點,以便在辯論中能夠充分指導。 二、為了充分準備言詞辯論,法官應命令當事人在期日前提出他們所掌握的事實、證據和相關訴訟資料。 例子:在準備言詞辯論時,法官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其所主張的違法事實和相應的證據,並要求被告提供與其辯護有關的證據。 三、如果審判長認為言詞辯論的準備尚未充足,可以定期命令當事人提出完整的準備書狀或答辯狀,并要求其對特定事項進行詳細說明或聲明所使用的證據。 例子:如果在職務案件中存在對於某個事實的爭議,審判長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關於該事實的詳細證據,以便在辯論中有更充分的依據。 四、審判長命令當事人提供詳細證據時,應考慮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的性質、種類以及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準備所需的時間等因素,判定相應的期限。 例子:如果某當事人需要進行專業鑑定以提供證據,審判長應評估該鑑定所需的時間,並根據情況要求當事人在特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據。 以上解釋參考自《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與問題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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