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書狀交換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於職務法庭之書狀及其添具所用書證,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當事人如就曾否受領他造直接通知之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釋明之,如未釋明,即應補行通知。如直接通知有困難者,得聲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五、二六七)。
根據上述法條,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時有關書狀交換應遵循以下注意事項:當事人提出於職務法庭的書狀以及相關文件時,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關於是否收到對方直接通知的書狀和文件的繕本或影本有爭議,則由提出該書狀和文件的當事人進行釋明。如果未能釋明,則應補行通知。如果直接通知對方有困難,則可以向書記官提出申請,按照一般的規定進行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5條和第267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2條,如果直接通知對方有困難,可以由書記官按照一般的規定進行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5條和第267條,在沒有特殊規定要求繕本的情況下,書狀和其附件的副本可以通過送達方式交換。 例如,抗告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行政訴訟起訴狀,如果無法直接通知被告,抗告人可以向書記官提出申請,請求按照一般的送達程序進行送達。這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5條和第267條,除非有特殊規定要求提供繕本,否則起訴狀和其附件的副本可以通過送達方式交換。因此,如果抗告人無法直接通知被告,可以向書記官提出申請,請求按照一般的送達程序進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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