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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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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職權調查原則 (一)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案件,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二五Ⅰ)。 (二)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職務法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三、一三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如下: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注意事項第19條中提到的職權調查原則指出以下兩個重點: 一、職務法庭在審理職務案件時,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這表示法庭不僅依賴當事人的陳述,也應進行自己的調查以確定事實。這一點參考了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的規定。 二、職務法庭在審理職務案件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使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經其自認,法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這點參考了行政訴訟法第133條的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職務法庭必須進行充分的調查,以發現並確定與案件有關的真實事實。這樣的調查應該獨立於當事人的主張,法庭應基於調查所得的證據進行裁決。這些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當事人的公正審判和保護訴訟權。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 職權調查原則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拘束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證據名詞
  • 自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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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職權調查原則 (一)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案件,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準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