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職權調查原則 (一)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案件,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二五Ⅰ)。 (二)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職務法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三、一三四)。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如下: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注意事項第19條中提到的職權調查原則指出以下兩個重點: 一、職務法庭在審理職務案件時,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這表示法庭不僅依賴當事人的陳述,也應進行自己的調查以確定事實。這一點參考了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的規定。 二、職務法庭在審理職務案件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使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經其自認,法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這點參考了行政訴訟法第133條的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職務法庭必須進行充分的調查,以發現並確定與案件有關的真實事實。這樣的調查應該獨立於當事人的主張,法庭應基於調查所得的證據進行裁決。這些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當事人的公正審判和保護訴訟權。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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