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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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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無庸舉證之事實 (一)事實於職務法庭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該事實雖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七八)。 (二)擬制或推定之事實: 1.擬制之事實:不論事實之真相如何,他造均不得再舉證用以推翻法律所定之事實。 2.法律上之推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其為相異之主張者,應負證據提出責任(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一)。 3.事實上之推定:職務法庭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確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有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者,即得據以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仍應令當事人就該推定之事實為辯論(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条第二十,职务法庭在处理职务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无庸举证之事实: (一)对于在职务法庭已经显著地或者是在其职务范围内已经知晓的事实,无需再提供证据。即使该事实不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加以考虑。但在作出裁决之前,应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76条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8条)。 (二)推定或者假定的事实: 1. 假定的事实:无论事实的真相如何,他方当事人都不得再提供证据来推翻法律所确定的事实。 2. 法律上的推定:法律上推定的事实无需反证,无需举证;与该推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76条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1条)。 3. 事实上的推定:职务法庭可以根据已经明确的事实来推定应当举证的事实的真假。虽然应当举证的事实无直接证据足以证明,但可以应用经验法则,根据已经明确的间接事实来推定其真假。有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的,即可根据推定论证推定事实的真假。但仍需给与当事人对该推定事实的辩论的机会(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76条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参考资料: - 行政诉讼法 (最新时段) - 民事诉讼法 (最新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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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裁判名詞
  • 辯論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反證名詞
  • 證據名詞
  • 直接證據名詞
  • 有間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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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規定:「二十、無庸舉證之事實 (一)事實於職務法庭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該事實雖非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