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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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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認他造證據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之舉證,而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職務法庭審酌當事人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應於裁判前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之舉證,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職務法庭可根據當事人妨礙他造舉證的方式、被妨礙證據的重要性等情況,依據自由心證的原則認定當事人關於該證據的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然而,在裁判之前,應給予當事人進行辯論的機會(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 證據名詞
  • 故意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審酌名詞
  • 自由心證名詞
  • 名詞
  • 裁判名詞
  • 辯論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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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認他造證據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之舉證,而故意將證據滅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