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認他造證據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之舉證,而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職務法庭得審酌當事人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惟應於裁判前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五)。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之舉證,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職務法庭可根據當事人妨礙他造舉證的方式、被妨礙證據的重要性等情況,依據自由心證的原則認定當事人關於該證據的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然而,在裁判之前,應給予當事人進行辯論的機會(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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