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裁判之實質要件 職務法庭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職務法庭基於職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Ⅰ)。
根據上述法規,職務法庭在辦理職務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22條: 1. 職務法庭在評價證據時,應依據自由心證原則判斷事實的真偽。這表示職務法庭在考慮證據的可信度時,應遵守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同時受到法律的拘束。 2. 職務法庭在取捨證據和調查證據後,應進行證據評價。這涉及職務法庭根據職權來決定證據是否可信和相關,以及該如何評估證據的可信度。根據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Ⅰ的規定來進行相應的評價。 根據上述解釋,職務法庭在審理職務案件時,基於自由心證原則,應評估證據的真實性和可信度,並考慮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詳細的評估標準和方式則需要參考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Ⅰ的相關法條和案例。根據最新的法源資訊,我們可以找到以下相關的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行政法院在裁定案件時,應按照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來評斷事實的真實性。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評斷標準應該基於全面的辯論內容和調查證據結果。法院應該充分調查犯罪和提供證據作為心證,同時遵守訴訟資料的完整性和正確掌握要求。如果法院未充分調查證據或未作出說明,或者該調查證據不足以判斷事實的真實性,則這被認為是判決不備的依據。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規定,民事法庭在裁決案件時也應評估證據的真實性。參考資料指出,民事法庭在考慮證據的真實性時,應綜合評估證據的內容和全面辯論的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法源資訊,職務法庭在辦理職務案件時應依據自由心證原則評估證據的真實性,同時考慮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參考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條和案例,可以提供進一步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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