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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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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證據之調查 (一)調查證據之處所: 由職務法庭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實施者,原則上應於法庭內為之,例外於下列處所行之: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本法五八Ⅲ①、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四、三○五Ⅰ)。 (二)囑託調查證據: 職務法庭得囑託其他法院、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調查證據。囑託調查證據時,宜先命聲請調查證據之當事人預納必要費用。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得於受囑託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受託法官指定調查證據期日均應通知當事人,如經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者,則向該代理人為通知(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一三八、一三九、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九一)。 (三)於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調查證據之方式: 1.應於外國地區囑託調查證據者: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職務法庭得逕函外交部辦理(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九五Ⅰ)。 2.應於大陸地區調查證據者: 應於大陸地區調查之案件,職務法庭得逕行囑託法務部辦理(參照司法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院台廳刑二字第一○○○○二九三五八號函)。 3.應於香港及澳門地區調查證據者: 由職務法庭逕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四)調查證據期日與當事人到場: 1.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調查證據期日後,職務法庭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準用行政訴訟法八五、九四Ⅱ)。 2.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九六)。 (五)告知爭點: 職務法庭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該訴訟事實上爭點、證據上爭點、法律上爭點及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告知當事人後,始進行證據之調查(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九六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我們可以逐條進行釋義: 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 二十三、證據之調查 (一)調查證據之處所: 根據職務案件注意事項第23條第一款規定,職務法庭、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進行證據調查的原則是在法庭內進行。但如果有必要,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在證據所在地進行調查。比如,總統作為證人時,應該在其所在地進行詢問。如果證人無法到場,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況時,可以將詢問地點設在其所在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58-III 條,參照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四、三○五Ⅰ 條)。 (二)囑託調查證據: 職務法庭可以將調查證據的工作囑託給其他法院、機關、學校或團體。在囑託調查證據時,應該要求當事人預先支付必要的費用。審判長應該告知當事人,可以在被囑託法院所在地指定應該被送達的地點,或者指定居住在該地的人為訴訟代理人,並向被囑託的法院提交報告。受託法官指定調查證據期日時,應通知當事人,如果有訴訟代理人被委任,則要通知該代理人(參照行政訴訟法一○○、一三八、一三九、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九一 條)。 (三)於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調查證據之方式: 1.應於外國地區囑託調查證據者: 如果需要在外國進行調查證據,可以囑託外國的法院或駐在該國的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進行調查。職務法庭可以直接與外交部聯繫辦理(參照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九五Ⅰ 條)。 2.應於大陸地區調查證據者: 對於需要在大陸地區進行調查的案件,職務法庭可以直接委託法務部辦理(參考司法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院台廳刑字第一○○○○二九三五八號函)。 3.應於香港及澳門地區調查證據者: 如果需要在香港或澳門地區進行調查證據,職務法庭可以直接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聯繫辦理。 (四)調查證據期日與當事人到場: 1.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確定調查證據期日後,職務法庭書記官應該寫通知書,並送達給訴訟關係人。如果曾口頭告知特定期日要求到場,或者訴訟關係人以書面形式表示在期日到場,這和送達具有同等效力(參照行政訴訟法八五、九四Ⅱ 條)。 2.在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未到場時,也可以進行調查證據(參照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九六 條)。 (五)告知爭點: 職務法庭在進行調查證據前,應該將訴訟事實上的爭點、證據上的爭點、法律上的爭點以及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告知當事人,然後再進行證據調查(參照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九六之一 條)。 綜上所述,根據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的規定,證據的調查應該在法庭內進行,但在必要情況下可在證據所在地進行。職務法庭可以將調查囑託給其他法院、機關、學校或團體。調查證據的期日需要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爭點。如果在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進行調查,需要根據相應程序進行。全部行為都應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原則,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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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證據之調查 (一)調查證據之處所: 由職務法庭、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實施者,原則上應於法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